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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如实公示小区公共收益,一物业公司被罚3万!
发布时间:2023-09-13 09:06  |  来源: 北大物业讲堂  |  次数:
公共收益,业主依法有权监督!
拒不公示,物业被处罚款减分!

案情简介

2023年6月,德化县龙浔镇金龙中心城小区业主投诉其居住小区的物业公司(厦门佰宜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德化分公司)没有对小区公共收益进行公示,要求有关部门进行核查。

接到投诉后,德化县住建局执法人员立即到该小区进行调查核实,并委托审计机构对该小区公共收益进行全面审计。



处理结果


审查发现厦门佰宜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德化分公司未如实公示小区公共部位经营收支情况、侵占业主公共收益。德化县住建局于2023年7月12日开具了整改通知书,但该物业服务企业逾期未整改

2023年7月17日,德化县住建局对该物业服务企业存在未如实公示小区公共部位经营收支情况违法行为进行立案调查。

2023年9月5日,德化县住建局对该物业服务企业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罚款3万元,并对项目物业企业进行信用减分

此后该物业服务企业改正行为,将公共收益转存入小区业委会专户并公示。







法条链接


第四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在物业管理区域内醒目位置公示服务内容、服务事项、服务标准、收费项目、计费方式、收费标准、公共部位经营收益情况、公共水电分摊情况、电梯维修保养检验费用等有关事项,并可以通过移动通信等电子信息方式告知全体业主,接受业主监督。

本案被投诉的物业服务企业,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整改后逾期未整改且造成严重后果,触犯法律法规。德化县住建局经研究决定,依据《福建省物业管理条例》第八十二条规定,予以厦门佰宜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德化分公司行政处罚,罚款3万元,并根据相关规定,对该物业企业不良行为予以信用扣分。


事实上,根据法律规定
小区随处可见的广告等
很多收入都属于公共收益
这些钱都归业主所有!

《民法典》明确



小区公共收益是指物业服务企业利用小区共有部分进行经营获得的收入。电梯广告、户外广告、自动售卖机、快递柜……这些在住宅小区中常见的事物,背后的收益其实都归全体业主所有,属于小区公共收益。

《》有关规定如下:

第二百八十二条 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等利用业主的共有部分产生的收入,在扣除合理成本之后,属于业主共有。

第九百四十三条 物业服务人应当定期将服务的事项、负责人员、质量要求、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履行情况,以及维修资金使用情况、业主共有部分的经营与收益情况等以合理方式向业主公开并向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报告。

另外,《民法典》还规定:

第二百七十一条 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

第二百七十四条 建筑区划内的道路,属于业主共有,但是属于城镇公共道路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绿地,属于业主共有,但是属于城镇公共绿地或者明示属于个人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其他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属于业主共有。

第二百八十三条 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费用分摊、收益分配等事项,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业主专有部分面积所占比例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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